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等類菸品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另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規劃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請協助轉知所屬加強宣導。
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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