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組 - 教務 | 2026-05-04 | 點閱數: 38

「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新生入學分發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修正案,即日生效。

六、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分發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戶政單位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下載學生戶籍資料,經 本府教育處彙整後,送交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

(二)非額滿學校之入學通知書由各公所寄達新生家長,額滿學校應自行寄發入學 審查通知書予家長。

(三)各額滿學校於初審後,應將申請入學之新生名單排序公告於學校公布欄、網 站及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網站,並應同時載明核定入學人數及排 序結果因複核或審查結果而有異動等重要事項。家長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 應檢具戶籍及居住事實等證明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向學校申請複核,逾期未 異議或補正相關證明者,不得再異議。

(四)複核結果由各額滿學校於前款網站及地點公告,並分別核發入學通知書及額 滿轉介通知書。

(五)新生入學報到作業,應於當年五月九日及十日(遇假日順延)辦理;額滿學 校新生入學報到作業,應於一般新生入學報到作業前完成。

(六)額滿學校如有缺額者,缺額由額滿學校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其遞補作業應 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各額滿學校於辦理新生入學報到及候補名冊遞 補作業後,仍有缺額者,額滿學校得敘明原因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 府改核定為非額滿學校。

七、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分發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國民小學應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應屆畢業生戶籍所在之基準日,自 學籍資料系統輸出列印編製入學國民中學名冊。 (

二)非額滿學校之新生入學通知書,應由各國民中學寄發;額滿學校之新生須檢 附證明資料參加審查排序,由該國中製作通知單通知家長備齊相關證明文 件,由新生之原畢業國小代發,並經由新生之原畢業國小核對應備文件後, 併同入學名冊函送各額滿學校審查。

(三)各額滿學校於初審後,應將申請入學之新生名單排序公告於學校公布欄、網 站及教育處網站,並應同時載明核定入學人數及排序結果因複核或審查結果 而有異動等重要事項。家長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檢具戶籍及居住事實等 證明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向學校申請複核,逾期未異議或補正相關證明者, 不得再異議。

(四)複核結果由各額滿學校於前款網站及地點公告,並分別核發入學通知書及額 滿轉介通知書。

(五)新生入學報到作業,應於當年五月十六日及十七日(遇假日順延)辦理;額 滿學校新生入學報到作業,應於一般新生入學報到作業前完成。 (六)額滿學校如有缺額者,缺額由額滿學校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其遞補作業應 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各額滿學校於辦理新生入學報到及候補名冊遞 補作業後,仍有缺額者,額滿學校得敘明原因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 府改核定為非額滿學校。

(七)設籍於本縣但原非於本縣就讀之新生,因故未分發入學或因戶籍於基準日後 異動而無法就讀原分發學校者,應攜帶戶口名簿、畢業證書及直系尊親屬或 法定監護人私章,向戶籍所在地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

十、依本府彙整戶籍及學籍資料後核定為額滿學校者,由本府於當年一月二十日前公告 其管制班級及新生人數(不含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安置於普通班後應減少之人數)。額 滿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不得於完成分發及遞補作業後再行辦理報到及額外增收新 生。 重複報到者,應由原分發學校先行確認各校缺額後,依其戶籍及實際住居狀況,轉 介至距其戶籍住所最近之非額滿學校。 分發作業完竣後又遷移戶籍,致確有再行轉介分發必要者,按前項規定辦理。 於學期中產生缺額者,不得受理學生轉入,其缺額應俟寒假後,依第九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