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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銘珠 - 教務 | 2019-06-06 | 點閱數: 549

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第五點修正
五、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度另行調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國民小學:二百名,每名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五十名,每名二千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四十名,每名四千元。
(四)大學校院(含二專與五專四年級至五年級):四十名,每名六千元。
前項各款規定,於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補校及夜間部學生不適用之。
大學校院及高中職部分之資格審查合格人數超過上列錄取名額時,依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以低收入戶身份者優先錄取;大學校院與高中職名額,依實際申請狀況得互相流用。
國民中小學核配方式以各校總學生數佔全縣學生數之比例核配,比例未及一名者以一名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