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0 月 17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5917A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除第 1 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 |
| 四、 | 另如上開現有補助仍無法滿足學生就學所需費用,請學校專案協助學生採費用分期付款或尋求其他協力單位協助等彈性繳費方式,以支持學生適切擇用不同繳費方案減緩其負擔。 |
| 五、 | 請學校於妥適場合向學生宣導相關協助措施,運用現有校內支持機制,並主動關懷學生心理支持需求,共同營造尊重與關懷之校園文化與環境,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