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行政總處)114 年 10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2175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
區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等規定,落實公務員赴陸管制作業,並加強宣導相關規定,
以避免同仁觸法。另重申公務員無論平、假日赴陸,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赴大陸機場轉機至其
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亦同)。
三、復查行政院業以本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
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並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各機關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
規定。
四、依陸委會旨揭精進措施,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熟稔相關法規,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
件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
實向所屬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
(二)落實及時至人事行政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WebHR )」報送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
職務之教育人員)名冊資料。
(三)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
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
果。
五、另為利各界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陸委會已製作宣傳圖
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供各機關
學校內部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