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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銘珠 - 教務 | 2025-08-11 | 點閱數: 49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114 年 8 月 6 日府教學字第 1140157095 號函發布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訂頒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 準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置「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推動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 中小學常態編班工作。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五人,其中地方教師會代 表與學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 員指定教育處科長或督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 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學者專家一人。

(二)國中小校長代表二人。

(三)地方教師會代表五人。

(四)學生家長會代表五人。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委員會工作任務如下:

(一)推動並督導本縣國中小常態編班工作。

(二)提供本縣國中小常態編班政策執行之諮詢及指導。

(三)規劃本縣國中小常態編班評鑑制度與學年度成果提報及獎懲之 建議。

四、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業務承辦單位視需要,或 經五位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並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五、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需要,得就相關業務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 人士列席說明。

七、本會議事規則,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