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公立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增進專業知能、 提升教學品質,特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四、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研究應由服務學校審酌下列事項依序認定之:
1 、學校發展需要。
2 、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 之符合程度。
3 、人員調配狀況。
4 、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教師申請進修研究,須於服務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該期間之計算,以擔任正式教師實 際專職任教之學期起算至申請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但新進教師已在 他校申請進修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者或已有進修學位且尚未完成之事實者,不在此 限。
(三)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 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亦不得參加留職停 薪進修。
(四)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名 額,當學年度不得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計算結果尾數遇有小數者增一人;編制 教師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五)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士為先後之順序;多人 申請同一學位者,其先後順序提送校務會議議決之。
(六)參加公餘進修及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進修者,其名額不受第四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