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 114 年 4 月 22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42601004A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5 月 2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0041134 號函辦理。 |
二、 | 原住民委員會於 114 年 1 月 24 日公告「114 年第 1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認證改採「聽力及口說」、「閱讀及寫作」及「聽力、口說、閱讀、寫作」三種模式計分及分別核發合格證書。 |
三、 | 其中以原住民族語中高級合格證書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之師資,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具下列合格證書之一,即視為符合: |
(一) | 中高級合格證書。 |
(二) | 中高級-聽力、口說及中高級-閱讀、寫作 2 種合格證書。 |
四、 | 教育部業已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修正草案審議,刻正辦理發布事宜。其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修正規定,將調降國民小學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國小合格教師加註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教師證書、國小合格教師、族語文教學支援老師或族語老師),具族語能力認證測驗由高級以上調整為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資格。 |
五、 | 承上,族語師資資格僅國小調降族語能力認證為中高級以上,國高中族語師資資格仍需高級以上族語能力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