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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銘珠 - 教務 | 2019-05-06 | 點閱數: 548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5 月 1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83039826 號函辦理。
二、    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 108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至 7 月 12 日(星期五)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中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一)    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二)    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 6 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三、    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之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額滿學校,除需符合前開說明之相關規定外,另需具備之條件及名額如下:
(一)    設籍臺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以外加分發入學 2 校者,應設籍各該校學區,且應符合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於出生登記 60 日內申請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曾遷出各該校學區者。
(二)    符合前開條件者,依學生設籍時間先後比序,名額為 2 校附設國中部以普通班每班外加 1 位設籍臺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為限。
四、    另設籍臺北市而就讀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之學生家長如有臺北市新生分發相關疑問,亦得逕洽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教務處註冊組詢問。
五、    有關臺北市 108 學年度國中學區一覽表、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doe.gov.taipei/News.aspx? n=6948C3CBF6631855&sms=69B4E6B26379EE4E )/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宜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