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規定如下
二、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以下分別簡稱國 小、國中)之編班,除 依本準則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外,悉依本補充 規定訂定辦理方式,並 報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備查。
三、本縣國中小學生入學編 班及編班後補報到之新 生由各校依本準則及本 補充規定核定各校自行 辦理,其編班方式如 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 採本府辦理之國民 中小學基本學力檢 核六年級成績高低 順序以 S 型排列,或 採公開抽籤方式, 或採電腦亂數方式 為依據,分配就讀 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 採公開抽籤方式, 或採電腦亂數方式 為依據,分配就讀 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 級、六年級與國中 二年級、三年級因 增減班需重新編 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 編班者,得採測驗 或依學期成績高低 順序以 S 型排列,或 採公開抽籤方式, 或採電腦亂數方式 為依據,分配就讀 班級。
(四)編班後補報到之新 生或轉學生,優先 編入學生人數較少 之班級;班級人數 相同時,採公開抽 籤方式分配就讀班 級。因身心障礙學 生就讀普通班減少 之班級人數,應併 入該班人數計算。
六、各校辦理編班作業時, 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校應訂定相關教 師迴避任教其子女 之相關規定,若因 學校型態或師資結 構致無法避免者, 其成績之評量應依 本縣「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 評量補充規定」辦 理。 (二)多胞胎者,得依其 法定代理人需求, 編於同一班級或分 開編班。 (三)同父母之兄弟姊妹 於同一年級就讀 者,得比照多胞胎 編班方式辦理。 (四)涉及校園霸凌防制 準則或校園性別事 件防治準則規定, 有調整班級 之必要 者,由學校相關會 議決議報經本府備 查。
八、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 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 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 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 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 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 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 語、數學領域,分 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 語、數學、自然科 學領域,分別實施 分組學習。其中數 學及自然 科 學 領 域,得合併為同一 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 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 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 會者, 由各該年級教 師代表)、學生家長會 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 同訂定計畫,並於開學 後 一 週內 函報 本 府備 查。
十、為加強與教師、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溝通,使其 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 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 各校應於校務會議、學生 家長會、親師活動及其他 適當時機提供資訊予家 長,以加強落實常態編班 及分組學習之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