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說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範圍,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 113 年 9 月 19 日臺教社(二)字第 1132403085 號函暨花蓮縣政府 113 年 9 月 20 日府教終字第 1130188372 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
三、 | 請各校推動人員踴躍參與學校家庭教育種子教師培訓課程,提升家庭教育知能,達初級預防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