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2 月 15 日府教終字第 1120028427 號函辦理。
二、修正規定如下: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聘任之公立幼兒園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準用本規定。
十一、本部於每年教師節辦理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表揚全國服務屆滿四十年之資深優良教師,並予頒獎。
三、詳如附件,請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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