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12 月 30 日府人訓字第 1110257787A 號函辦理。
二、重申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服勤時間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38&flno=12
(一)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2 條第 1 項)
(二)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詳如附件供參。
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