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9 月 27 日府人任字第 1110192272 號函轉銓敘部 111 年 9 月 22 日部銓四字第 1115490764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 其中第二十八條之-第一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 「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相關文字。
三、詳如附件供參。
人事室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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