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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yi - 人事 | 2022-08-25 | 點閱數: 13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8 月 24 日府人訓字第 1110170013 號轉銓敘部 111 年 8 月 22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83981 號書函辦理。

二、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依中立法第 1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中立法之規定。另依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三、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參。

四、花蓮縣政府原函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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