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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銘珠 - 教務 | 2022-08-11 | 點閱數: 225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下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
四、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 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助學金分為上、下學期各核發一次。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提送所屬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並複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