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7 月 6 日府人福字第 1110131365 號函辦理。
二、茲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修正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生殖失能種類第 4-20 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規定。
三、詳如附件供參。
人事室
愛默生(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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