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46744A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1 款之規定,選用之教科圖書,以教育部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先予敘明。 |
| 三、 | 另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為逐年實施,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經審定之初版教科圖書,使用 2 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圖書,每使用 3 年後,始得再修訂,併予敘明。 |
| 五、 |
另有關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書,請落實免費借用暨 2 年循環使用, 111 學年度沿用本(110)學年度回收之教科書,除有課綱問題,請各校藝能教科書汰換率不得超過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