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3 月 24 日府人任字第 1110059567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與之性別平等,行政院前已增訂專案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爰花蓮縣政府配合修正第四點規定,以符法制。
三、詳如附件供參。
人事室
愛默生(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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