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2 月 10 日府人訓字第 1110024304 號函辦理。
二、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校長於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視其係受申誡或記過以上之懲處,明定為不得考列甲等,或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之情形;另增訂校長有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性侵害之情形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校長隱匿、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學、轉學情形,應予以記大過;另增訂校長有體罰或霸凌之情形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記大過、記過、申誡;增訂懲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起算時點。(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詳如附件,請參閱。
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