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0 年 9 月 16 日府人訓字第 1100188706A 號函辦理。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三、詳如附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
人事室
魯迅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