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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yi - 人事 | 2021-05-19 | 點閱數: 280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0 年 5 月 18 日府人訓字第 1100097680A 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5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770 號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110 年 5 月 17 日肺中指字第 1104100106 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 109 年 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7627 號函辦理,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詳如附件供參。

                         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