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 26位同仁請自行選擇健檢醫院及排定健檢日期,於 110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健檢,並請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送人事室,憑辦理校內核銷程序。
二、花蓮縣政府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健康 99-全國公教特惠健檢」方案,訂定「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110年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以實質補助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40 歲以上公教人員(( 59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補助 4500 元; 69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補助 3500 元))辦理健康檢查。
三、 110年度本學校辦理本案健檢之名單,為去除 109年度已辦理健檢補助人員外,限定為 40 歲以上公教人員(不含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
四、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在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前提下,以公假 1天登記,教師課務自理,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五、未滿 40歲之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以每 2年 1 次公假登記 1 天前往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