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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所屬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所使用或設置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至第8條相關規定
宣導
陳信光
-
總務
| 2020-10-26 | 點閱數: 1047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20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90148069B 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操作機械設備器具(以下稱機具)之危害,保障操作者安全,勞動部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告 13 項機具實施源頭管理(機具項目及說明詳如附件),前揭機具依法須確認其符合安全標準,始能產製運出廠場、輸入、供應或設置。
三、
教育部重申前述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且勞動檢查機構反映於轄區學校實施勞動檢查及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時,時有發現該等場所早期設置之工具機未符合相關規定情事,實有操作安全疑慮,為保障學員及使用者安全,爰應請貴校辦理相關採購時,應請確認法規符合性。另建議可於機具交付驗收時,確認是否已完成源頭管理及張貼 TS 標示,作為其符合安全標準之驗收依據。
四、
對本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及第 8 條所定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如有疑義,請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承辦人(翁先生、電話 02-89956666-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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