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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信光 - 總務 | 2020-11-13 | 點閱數: 872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1 月 11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90160270 號函辦理。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 條之 1 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 200 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部依據上開規定,於 108 年 10 月 16 日以勞職授字第 10802040772 號令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依循並執行,並自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三、 為協助各級學校執行前項規定,並依循勞動部頒定「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進行規劃,於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依其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特性,採取合適之呼吸防護措施,爰本部訂定旨揭呼吸防護具計畫程序書據以推動與管理,可供學校撰寫呼吸防護計畫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