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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馥百 - 人事 | 2019-03-22 | 點閱數: 513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8 年 3 月 21 日府教特字第 1083712664 號函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得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其他類科別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