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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信光 - 總務 | 2018-10-29 | 點閱數: 879

依據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府教學字第 1070212049 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0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070127401 號函辦理。  
學校應加強校園安全,對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做好管控,並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校應禁止校外人士(含補習班)入校發放文宣品。  
(二)學校對校園內人員進出管制規定(含發現校外人士在教學區活動之通報流程),應向學生宣導,以執行校園安全維護。  
(三)校園場地開放應做好開放空間區隔,避免校外人士誤入教學區,影響師生教學活動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