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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馥百 - 人事 | 2018-10-09 | 點閱數: 1035

說明:
一、依據花蓮選舉委員會 107 年 10 月 1 日花選一字第 1073150190 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有關所屬人員參加是項講習者,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准予公假。
三、另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請依行政院 72 年 11 月 9 日台 72 人政參字第 30519 號規定,「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准予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