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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馥百 - 人事 | 2018-09-12 | 點閱數: 1089

說明:
一、復貴府 107 年 8 月 27 日府人任字第 1070167382 號函。
二、查本部 98 年 2 月 5 日臺中(三)字第 0980014189 號函釋略以:依原「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所稱中等學校係指高級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教師及國民中學教師類別,並依申請者實際擔任教學之學校類別及科別,核發合格教師證書。
三、是以,貴府所詢持有高級中等學校英文科合格教師證書,如係依前開法令規定辦理,視同具有國民中等學校英文科教師任教資格。